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第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要内容: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于哪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7月1日颁布的。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李肆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