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发明专利优先权多久
国内优先权与国外优先权有什么区别?
国内优先权与国外优先权有什么区别?
优先权原则,发源于《巴黎公约》,是《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为了申请人行使国际专利申请便利而设置的,这也是设置优先权原则的初衷。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知识更新加速,世界上不少国家从保护本国国民利益的角度设置了本国优先权制度。我国于1992年9月修订专利法时也引入了国内优先权制度。
优先权保护有什么区别及其意义?
优先权原则是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三大原则之一,指的是已经在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的期限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为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商标为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6个月。
其主要作用是即便于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有充裕的时间考虑自己还有必要在哪些国家再提申请。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原则?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确立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公约指出,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包括法人)在其他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而不论他们在该国是否有住所或营业所。 
(2)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应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人给予优先权。
(3)专利(商标)独立原则。公约规定,就同一发明在不同缔约国取得的专利权是彼此独立的。一项专利申请的批准与否,完全取决于专利申请受理国的专利立法。各成员国授予或取消专利权完全是一种具有独立意义的行为。 《巴黎公约》同时也确立了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的独立保护原则。 
(4)强制许可原则,为了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 (如,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其专利),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出现此种情况时可以核准强制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