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答:中国出口公司违反了按规定时间交货的义务案例十二: 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 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
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某彩色复印机200。(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
A公司I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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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A公司2004年1月10日致电乙国B公司:“长期求购汽车配件,请按本公司。1)合同成立于1月26号。
B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能力所限,2004年4月25日至30日方能交货。
这构成实质修改,为反要约。
A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
”为承诺。
2)不按时交货不能立即宣告合同无。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CIF由卖方负责运输并支付费用,保险也应由卖方购买,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我认为案例中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因为虽然CIF的风险转移也是在装运港的船舷,但卖方没有按CIF合同要求购买保险,导致买方无法对运输途中的损失向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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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地在中国的A进出口公司向营业地在美国的B公司出口一批茶叶,价格条。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C&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