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修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19
”三、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
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设立中外合资的股份公司需要条件有: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
(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五日国务院修订 国发[1986]6号])国务院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